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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水兴水的科学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
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 陈 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论述,形成了新时期我国治水兴水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必将广泛凝聚全党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深刻认识治水兴水的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辟阐述了治水兴水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了我国水安全新老问题交织的严峻形势,体现了深邃的历史眼光、宽广的全球视野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
一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情水情的透彻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旱灾害频发,自古以来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独特的地理条件和农耕文明决定了治水对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和国家统一兴盛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治水兴水与治国理政的内在关系,鲜明指出了治水对我国的特殊重要性。我们要深刻审视和准确把握我国基本国情水情,切实增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治水地位的精辟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全党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水安全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推进中华民族治水兴水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治水的战略定位,坚持不懈地把治水兴水这一造福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抓实办好。
三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水安全形势的科学判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安全中的老问题仍有待解决,新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紧迫。这是对治水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判定,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强烈的底线思维。当前,我国水安全呈现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问题愈加突出。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我们要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历史方位,不断提高治水兴水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治水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保障水安全,必须在指导思想上坚定不移贯彻这些精神和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实现治水思路的转变。
第一,牢牢把握节水优先的根本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用系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过程治理,分清主次、因果关系,当前的关键环节是节水,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正常年份缺水500多亿立方米。目前,我国用水方式还比较粗放,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2,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我们要充分认识节水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并严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像抓节能减排一样抓好节水工作。
第二,牢牢把握空间均衡的重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水安全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加强需求管理,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贯彻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水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经济增长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始终坚守空间均衡的重大原则,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和谐相处。
第三,牢牢把握系统治理的思想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治水要统筹自然生态的各个要素,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等。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重开发建设、轻生态保护,开山造田、毁林开荒、侵占河道、围垦湖面,造成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导致生态链条恶性循环。我们要坚持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出发,运用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治水兴水节水管水各项工作。
第四,牢牢把握两手发力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水安全,无论是系统修复生态、扩大生态空间,还是节约用水、治理水污染等,都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分清政府该干什么,哪些事情可以依靠市场机制。水是公共产品,水治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该管的不但要管,还要管严管好。同时要看到,政府主导不是政府包办,要充分利用水权水价水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让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积极践行并着力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治水思想,深刻回答了我国水治理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我们做好水利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我们要着力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水安全保障体系。
第一,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着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牢固树立节水和洁水观念,切实把节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在农业节水方面,要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抓好输水、灌水、用水全过程节水。在工业节水方面,要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逐步淘汰高耗水的落后产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在城市节水方面,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减少“跑、冒、滴、漏”,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严格规范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管理,加大雨洪资源利用力度,加快海水、中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第二,强化“三条红线”管理,着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加快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功能区管理等制度。强化需求管理,把水资源条件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审批的重要前提,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限制一些地方无序调水与取用水,从严控制高耗水项目。严格监督问责,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把水资源消耗和水环境占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加强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着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打造山清水秀、河畅湖美的美好家园。强化地下水保护,实行开采量与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加强华北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加快坡耕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保护。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大力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打造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家园”、“海绵城市”,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强化河湖水域保护,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行河湖分级管理,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制度,有序推动河湖休养生息。
第四,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着力增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人工连通与恢复自然连通相结合,积极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在东部地区,加快骨干工程建设,维系河网水系畅通,率先构建现代化水网体系。在中部地区,积极实施清淤疏浚,新建必要的人工通道,增强河湖连通性,恢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在西部地区,科学论证、充分比选、合理兴建必要的水源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在东北地区,开源节流并举,恢复扩大湖泊湿地水源涵养空间。
第五,抓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着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突出抓好重点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实施东北节水增粮、华北节水压采、西北节水增效、南方节水减排等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加快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强化节水优先、环保治污、提效控需,统筹做好调出调入区域、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用水保障。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强化水源战略储备,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着力构建布局合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综合考虑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保护等要求,在继续抓好防洪薄弱环节建设的同时,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控制性枢纽工程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提高抵御洪涝灾害能力。开展大型灌区建设工程,在东北平原、长江上中游等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地区,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第六,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着力健全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加大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攻坚力度,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水治理制度体系。在转变水行政职能方面,要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方式。在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要稳定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落实金融支持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和管理,改进水利投资监督管理。在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方面,要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在水价改革方面,要加快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在水权制度建设方面,要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构建全国和区域性水权交易平台,探索水权流转实现形式。
(原文刊载于《求是》2014年第15期)